企业名称 | 南宁市三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| |||
法定代表人 | 吴明飞 | 管理者代表 | 韦群 | |
注册地址 | 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90号3号楼 | |||
生产地址 | 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90号3号楼 | ||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91450100718894947F | 许可证号 | 桂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009号 | |
检查日期 | 2019年3月28-30日 | |||
检查类型 | □许可 □延续 □许可事项变更 ■飞行检查 □其他 | |||
产品类别 | □无菌医疗器械 □植入性医疗器械 □体外诊断试剂 □定制式义齿 ■其他医疗器械 | |||
涉及检查的品种和型号/规格 | 1.特定电磁波治疗器,注册证号:桂械注准20162260030,注册时间:2016年2月29日;2.超声波雾化器,注册证号:桂食药监械(准)字2014第2530058号,注册时间:2014年6月19日;3.冷光孔式手术无影灯,注册证号:桂械注准20182540030,注册时间:2018年4月27日;4.冷光单孔手术照明灯,备案证号:桂南械备20180040号,备案时间:2018年7月3日。 | |||
检查依据 | 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 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 □其他 | |||
本表中所列出缺陷和问题,只是本次现场检查的发现,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全部。针对本次检查所发现的缺陷,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分析研判原因,评估安全风险,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。 | ||||
检查情况(包括现场状况、存在问题等):依据的条款,缺陷和问题描述 1.规范第十五条:企业仓储区未配备挡鼠板(指导原则2.4.1)。 2.规范第十七条:仓储区内的退货和召回区域未进行标识(指导原则2.6.2)。 3.规范第二十条:企业生产车间用于破孔的生产设备“高速精密微型台钻”(型号:J1310A;生产企业:中美合资香港易剑股份有限公司)无状态标识(指导原则3.2.2)。 4.规范第二十五条:个别文件的编号与《文件控制程序》规定的编号规则不一致,如《工艺流程图》应为三层文件使用SK-02-XXX编号,却使用质量记录的文件编号QR02-028-1-1810001(指导原则4.2.1)。 5.规范第二十七条:企业建立的《质量记录控制程序》(文件编号SK-OP-002)处置要求中,未按程序文件要求制定《作废文件处置记录表》(指导原则4.4.1)。 6.规范第四十三条:采购记录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、检验报告、质量标准等复印件均未加盖公章(指导原则6.5.2)。 7.规范第六十五条:由经销商杭州博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行安装产品“手术无影灯”(型号:ZF700-II),企业未提供安装要求和标准,并进行指导(指导原则9.4.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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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措施 | 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80号)第二十四条、五十三条和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责令该企业于2019年5月1日以前整改完成,并报 IM体育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进行复查。 | |||
发布日期 | 2019年4月1日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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